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诉讼费。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