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参加矿山事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研究和推广矿山安全科学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四)提出矿山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