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参加矿山事故抢险救护有功的;

(三)研究和推广矿山安全科学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提出矿山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