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课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国家没有规定课时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新进矿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七十二小时;新进矿的地面作业人员和露天矿作业人员,不少于四十小时;(二)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三)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培训。矿山企业应当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进行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考核内容,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