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安排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或者安排教师担任与其教师资格不相适应的教学工作的,或者擅自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