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宅建设总体规划,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计划时应当安排教师住房建设专项资金,逐步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城镇学校教师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规划建设;农村学校教师住房,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可以采取自建公助方式。

教师住房建设中的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