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离休退休金,由办学者负责筹集,并予以保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