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同时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八十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