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