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通过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免费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帮助。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三)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
(四)失业的残疾人;
(五)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业的农民;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