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每年向南岳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