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对水库、古镇溪流定期进行清理和疏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