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