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销售网点是指瓶装燃气供应站、庭院(楼栋)管道燃气供应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等站点。
(四)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计量器具、气瓶、调压器等;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等。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