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