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生产与供应第十六条有效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