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