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