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资源调查,组织编制、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开发、新技术引进、推广;
(四)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