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研究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加快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