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