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河道、湖泊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管理该河道、湖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防洪规划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规划退出耕种的堤垸,纳入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