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大型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汛期防洪实时调度决策权,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重点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其他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照水库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汛期防洪实时调度决策权,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决策权,由批准该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的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