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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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