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需购买门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以下人员免收门票,但旅游景区(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可以不予免除:(一)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二)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