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需购买门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以下人员免收门票,但旅游景区(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可以不予免除:

(一)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二)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