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