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对市有关部门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实施年度考核。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行单列考核和差异化经济指标考核。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