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