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