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方案:

(一)因河道、城市道路等物理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