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的《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