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街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