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工业生产及加工、维修、餐饮、娱乐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噪声影响评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