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施工;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