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设计规范、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组织编制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定时,应当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定程序报批。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