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按照要求使用再生水的,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