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每日最高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累计最高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二倍。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