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移民安置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机关组织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库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