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者土地征用手续,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开垦未利用土地等方式解决,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