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因节假日、大型公共活动等原因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甩站、封站等措施。

因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并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