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轨道交通突发事件联动应急演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