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