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劝阻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鼓励、支持和指导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建立养犬自律组织。养犬自律组织应当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强化养犬自律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养犬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