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开发利用湿地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