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