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费用,居民用户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表后的由用户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依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