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注册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能力;
(四)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