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柳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