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合理规划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产业布局,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生态功能区划等因素,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和建设规模,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产业项目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环保准入条件。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