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坏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信息记入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