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应当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遗址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内容。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革命遗址应当设置史实说明展示内容。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